交通運輸部3月13日消息,為進一步規范國內船舶管理經營行為,提高船舶管理經營者的管理水平,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船舶管理業健康發展,交通運輸部于2009年1月5日公布了《關于修改<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號),并重新發布了經修正的《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規定明確,為保障《新規定》建立的經營者應配備的專職管理人員與其管理船舶相掛鉤制度的落實,必須加強對經營者配備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及其管理船舶情況的監管。自2009年7月1日起,經營者配備的專職管理人員與其管理的船舶數量比例不符合《新規定》要求的,不得增加新的管理船舶。但對2009年7月1日前已由其管理的船舶可繼續管理至原船舶管理合同到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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