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剛剛在寧波召開的《航運法》工作組會議上了解到,交通運輸部近日恢復啟動了自1996年開始的《航運法》制定工作,以為發展內河航運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和可靠的制度保障。
此次工作組會議討論了《航運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工作進程,擬出了航運管理機構及職責、航運市場準入、宏觀調控、競爭規則、市場監管、利用外資政策等若干立法重點問題,并開展了專題研究,為下一步起草法律條文奠定了基礎。
中國是一個航運大國,但直到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航運法》,僅有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不能滿足我國航運業發展的需要。
據上海海事大學教授胡正良介紹,從1996年開始到2004年,其間《航運法》一共起草了11稿。由于我國立法資源有限,一些重要的航運政策不成熟等原因,《航運法》起草工作曾一度擱置。2009年張德江副總理考察內河航運后,加上我國航運業的快速發展,《航運法》制定工作重新受到社會關注。交通運輸部作為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適時重新啟動了《航運法》的制定。據初步計劃,到2012年底完成該法的起草工作。
胡正良教授說,《航運法》是我國航運業的龍頭法之一,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該法將使我國航運業的管理全面走上法制化軌道,促進我國航運業健康持續發展,為實現我國從航運大國向航運強國的發展戰略目標提供法律保障,意義深遠。
目前,我國航運業共有四大龍頭法,其中《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海商法》等已經出臺、實施。
來源:中國廣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