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我國于2011年3月3日向國際海事組織遞交了加入《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加入書,同時聲明如下:本公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另行通知之前,本公約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于2011年3月3日向國際海事組織遞交了加入《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加入書,同時聲明如下:本公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另行通知之前,本公約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公約將于2011年6月7日對我生效,同時適用于澳門特區,不適用于香港特區。
現將公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來源: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