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偉 來源:《科技風》 時間:2011年11月30日
海上貨物運輸是由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貨物、船舶、提單和貨物裝卸這幾個基本要素組成的閉合的運動過程。這些要素是法律執行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的主要載體。加強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問題研究,對海事司法和航運實務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海上貨物運輸中相關法律規定與沖突
?。ㄒ唬?我國《海商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海商法》是調整海上貨物運輸關系的法律,基本上以《海牙—維斯比規則》為基礎,融入《漢堡規則》的某些條款,就貨物的滅失、損壞和延遲交付時采用的過錯原則。承運人具有收取運費的權利和托運貨物的義務。在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往往存在承攬貨物運輸后再去尋找船舶完成運輸任務的承運人,于是經常發生承攬、委托和代理等各種民事糾紛,海上運輸承運人之承運責任無疑是其中的基礎問題,在解決問題的時候必須認定須承擔運輸責任的承運人。在實際業務中曾經出現以以船舶所有人為承運人、以簽發提單的人為承運人、以授權簽發提單的人為承運人幾種情況,我國引入“實際承運人”的概念則能更清晰認定運輸期間貨損責任。在承運人責任制度的規定上,《海商法》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海運承運人責任制度?!逗I谭ā返?8 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管理貨物,不得不合理繞航,延遲交付貨物的應該負有賠償責任,同時,第51 條規定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航海過失免責和火災免責。因而對海上貨物運輸途中因航行或管理船舶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貨損,承運人可以免責。
?。ǘ?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頒布以前承運人的違約責任堅持過錯責任原則,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是當事雙方都有過錯則雙峰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一方出現過錯則一方承擔責任。如今我國頒布了《合同法》,現今《合同法》下我國海上貨物運輸堅持一般的歸責原則?!逗贤ā废虏]有將過錯作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素,不可抗力和債權人的過錯,有時意外事件都被嚴格限定法定免責,承運人不得以主觀有過錯為要件不論承運人有無過錯,債務人不能簡單以證明自己沒有過失而免除責任,只要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承運人就要承擔責任,除非存在免責事由,可見這種情況下對承運人實行更加的嚴格責任制。
?。ㄈ?《海商法》與《合同法》在合同與法律上的沖突
我國《海商法》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可以看到國際海上運輸適用《海商法》的規定,而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交易適用《合同法》。但我國《合同法》第123 條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庇谑窃诤I县浳镞\輸時在處理問題的時候會優先適用《海商法》的規定,在《海商法》沒有相關規定的時候再選用《合同法》。但《合同法》是在《海商法》之后頒布的,《合同法》下承運人責任制度如上所述存在不一致的責任制度,《海商法》采取的是限制賠償責任原則,而《合同法》采取的是全部賠償或者懲罰性賠償原則。
二、統一我國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
如今我國航運正在迅速發展,中國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但是我國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體系不完善造成了一些混亂的局面,綜合考慮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發展現狀以未來統一趨勢成為如今的主題。
?。ㄒ唬?制定統一的海上貨物運輸法
我們應該借鑒美國的海上貨物運輸法,修訂統一的海上貨物運輸法,撤銷承運人航海過失免責的問題,刪除只適用于對外貿易的規定,將中國的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一并適應于任何從美國進出的貨運合同,將貨運合同被定義為“經海運或部分經海運”的方式運輸貨物而制定的合同,能適用所有在海上或部分海上的美國國內各港口的水上貨物運輸,以及我國《海商法》調整的范圍和我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
?。ǘ?明確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定義
《海商法》第41 條關于承運人的定義和《漢堡規則》的規定完全一致,但是《漢堡規則》沒有明確“合同承運人”問題?!皩嶋H承運人”的規定參考了《漢堡規則》,不是完全一致。為了區分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并對應實際承運人的概念,建議將第41 條第1 項“承運人”應該修改為“訂約承運人”或者“合同承運人”?!逗I谭ā分袑Τ羞\人的理解是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而轉委托的含義并不明確,在實際中經常出現誤解產生糾紛,因此建議與《漢堡規則》一致,將第2 項中的實際承運人的定義改為“是接受合同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受托從事此項運輸的任何其他人”。這樣就能保持條文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三) 統一海上貨物運輸的歸責問題
我國《海商法》關于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的義務中的“謹慎處理”沒有統一的標準,在判斷實際是否存在過失時對歸責問題就存在很多矛盾,可能存在舶是適航的,而貨物滅失或損壞;可能是承運人未盡管貨義務;可能是不可抗力、貨物的自然屬性或債權人的過錯等免責事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服務類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承運人全面掌握貨物運輸途中的信息和手段,筆者認為《合同法》下的嚴格責任是合理的,修訂《海商法》應該借鑒《合同法》、《COGSA99》以及其他最新的國際立法動態的經驗,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加重船方責任,統一我國的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使承運人承擔嚴格責任。
三、結語
中國海上貨物運輸中《海商法》反映了我國的時代風貌,代表了我國在航運方面的水平?!逗I谭ā返膱绦心軌蛑苯佑绊懳覈暮I县浳镞\輸,影響到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我們要盡力統一法律問題,促進我國航海運輸事業和外貿事業的發展。
一、海上貨物運輸中相關法律規定與沖突
?。ㄒ唬?我國《海商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海商法》是調整海上貨物運輸關系的法律,基本上以《海牙—維斯比規則》為基礎,融入《漢堡規則》的某些條款,就貨物的滅失、損壞和延遲交付時采用的過錯原則。承運人具有收取運費的權利和托運貨物的義務。在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往往存在承攬貨物運輸后再去尋找船舶完成運輸任務的承運人,于是經常發生承攬、委托和代理等各種民事糾紛,海上運輸承運人之承運責任無疑是其中的基礎問題,在解決問題的時候必須認定須承擔運輸責任的承運人。在實際業務中曾經出現以以船舶所有人為承運人、以簽發提單的人為承運人、以授權簽發提單的人為承運人幾種情況,我國引入“實際承運人”的概念則能更清晰認定運輸期間貨損責任。在承運人責任制度的規定上,《海商法》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海運承運人責任制度?!逗I谭ā返?8 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管理貨物,不得不合理繞航,延遲交付貨物的應該負有賠償責任,同時,第51 條規定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航海過失免責和火災免責。因而對海上貨物運輸途中因航行或管理船舶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貨損,承運人可以免責。
?。ǘ?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頒布以前承運人的違約責任堅持過錯責任原則,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是當事雙方都有過錯則雙峰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一方出現過錯則一方承擔責任。如今我國頒布了《合同法》,現今《合同法》下我國海上貨物運輸堅持一般的歸責原則?!逗贤ā废虏]有將過錯作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素,不可抗力和債權人的過錯,有時意外事件都被嚴格限定法定免責,承運人不得以主觀有過錯為要件不論承運人有無過錯,債務人不能簡單以證明自己沒有過失而免除責任,只要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承運人就要承擔責任,除非存在免責事由,可見這種情況下對承運人實行更加的嚴格責任制。
?。ㄈ?《海商法》與《合同法》在合同與法律上的沖突
我國《海商法》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可以看到國際海上運輸適用《海商法》的規定,而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交易適用《合同法》。但我國《合同法》第123 條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庇谑窃诤I县浳镞\輸時在處理問題的時候會優先適用《海商法》的規定,在《海商法》沒有相關規定的時候再選用《合同法》。但《合同法》是在《海商法》之后頒布的,《合同法》下承運人責任制度如上所述存在不一致的責任制度,《海商法》采取的是限制賠償責任原則,而《合同法》采取的是全部賠償或者懲罰性賠償原則。
二、統一我國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
如今我國航運正在迅速發展,中國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但是我國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體系不完善造成了一些混亂的局面,綜合考慮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發展現狀以未來統一趨勢成為如今的主題。
?。ㄒ唬?制定統一的海上貨物運輸法
我們應該借鑒美國的海上貨物運輸法,修訂統一的海上貨物運輸法,撤銷承運人航海過失免責的問題,刪除只適用于對外貿易的規定,將中國的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一并適應于任何從美國進出的貨運合同,將貨運合同被定義為“經海運或部分經海運”的方式運輸貨物而制定的合同,能適用所有在海上或部分海上的美國國內各港口的水上貨物運輸,以及我國《海商法》調整的范圍和我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
?。ǘ?明確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定義
《海商法》第41 條關于承運人的定義和《漢堡規則》的規定完全一致,但是《漢堡規則》沒有明確“合同承運人”問題?!皩嶋H承運人”的規定參考了《漢堡規則》,不是完全一致。為了區分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并對應實際承運人的概念,建議將第41 條第1 項“承運人”應該修改為“訂約承運人”或者“合同承運人”?!逗I谭ā分袑Τ羞\人的理解是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而轉委托的含義并不明確,在實際中經常出現誤解產生糾紛,因此建議與《漢堡規則》一致,將第2 項中的實際承運人的定義改為“是接受合同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受托從事此項運輸的任何其他人”。這樣就能保持條文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三) 統一海上貨物運輸的歸責問題
我國《海商法》關于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的義務中的“謹慎處理”沒有統一的標準,在判斷實際是否存在過失時對歸責問題就存在很多矛盾,可能存在舶是適航的,而貨物滅失或損壞;可能是承運人未盡管貨義務;可能是不可抗力、貨物的自然屬性或債權人的過錯等免責事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服務類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承運人全面掌握貨物運輸途中的信息和手段,筆者認為《合同法》下的嚴格責任是合理的,修訂《海商法》應該借鑒《合同法》、《COGSA99》以及其他最新的國際立法動態的經驗,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加重船方責任,統一我國的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使承運人承擔嚴格責任。
三、結語
中國海上貨物運輸中《海商法》反映了我國的時代風貌,代表了我國在航運方面的水平?!逗I谭ā返膱绦心軌蛑苯佑绊懳覈暮I县浳镞\輸,影響到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我們要盡力統一法律問題,促進我國航海運輸事業和外貿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