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引航;船長;引航員;船舶安全
摘要:從引航與船舶安全的關系入手,對與此相關的問題逐一進行闡述,討論引航對保證船舶安全的重要意義。
0 引言
船舶引航作為船舶運輸和港口生產相連接的一個紐帶,對保證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船舶周轉速度以及維護航行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港口的航行條件和各種設施是一個國家的“門戶”,引航員則相當于“守門人”,因而船舶引航又與國家主權和國防安全密切相關。很多國家(包括中國)基于安全和軍事的需要都對進出港口的外國籍船舶實行強制引航,并規定引航員必須由本國公民擔任,這是一國引航權的體現。眾多海事案例說明,引航對保證船舶安全有著重要的意義。
1 引航簡述
1.1引航的概念
船舶引航是經港口國主管部門認可的引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派出的引航員登船引領船舶在特定的區域范圍內航行、靠泊、離泊、移泊的法律和技術行為,是保障船舶進出港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引航工作分為強制性引航和非強制性(服務性)引航。強制性引航是不管船舶是否同意,是否主動提出申請,均對船舶實施強制引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或者在港內航行、移泊以及靠離港外系泊點、裝卸站等,必須由主管機關指派引航員引航。”這是我國實行強制引航的法律依據。非強制性(服務性)引航是應船方申請進行的,主要是對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進行的一種服務。各國會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對某些船舶尤其是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不實行強制引航,但有時船長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以及當時的外界條件會主動申請引航服務。綜上所述,大多數進出港口和移泊的船舶均需要引航。
1.2 引航員應具備的知識及其法律地位
引航員在引航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維護國家利益,安全及時地引領船舶。引航員的職責是把有關船舶操縱的技術知識和他所工作的(或批準的)引航區域內的當地知識結合起來。引航員應非常熟悉港口情況,包括:(1)有能力精確地預測到水流的影響和潮汐的影響;(2)有近岸和狹水道航行的專門技術和經驗;(3)熟悉港口和當地的交通概況及有關的最新法律法規;(4)了桶航道水深、底質、導標、礙航物、禁航區等;(5)能熟練地運用當地語言與沿岸服務系統處理事務,能很方便地與港口相關部門通信聯絡;(6)能有效地和當地VTS部門聯絡工作;(7)具有熟練的操縱技術,對各種類型的船舶特性都有相當的了解;(8)熟悉港作拖船性能及其駕駛員操縱水平。有效地指揮拖船和帶纜工人;(9)掌握有利于船舶相互間避讓的港口船舶動態等;(10)能減輕船長指揮操縱船舶的負擔。
在強制引航情況下,引航員具有雙重身份:其一,他是港口當局授權或認可的執行引航任務的人,有維護國家利益、保障港口安全的責任。其二,他是船東唐用的協助船長操縱船舶的人員,船長對船舶安全負責。在非強制引航的情況下,引航員與船東的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單純的“合同關系”:一方提供引航技術服務;另一方購買技術服務,支付引航費。兩者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2引航員與船長的職責劃分
2.1船舶安全的責任承擔
引航員具有駕駛船舶和操縱船舶的能力,熟悉和了解航道和港口情況。而船長相對于引航員的優勢在于對本船操縱性能了如指掌,熟悉全船人員、設備及其薄弱環節和局限性,有全面的適于本船的應急預案,時刻保持著充分的安全度,并有著豐富的航海實踐經驗。引航員與船長各具優勢,在引領過程中應密切配合、協調工作,確保船舶安全。但就實際情況來看,引航員在船時與船長因為船舶操縱安全產生意見分歧,各執己見、發生沖突的事件并不鮮見。隨著港口間競爭的加劇和船舶大型化的影響,船舶操縱的難度和風險日益加大,引航員與船長面臨著更大的安全壓力。
對于引航員在船時船長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39條明確規定:船長管理船舶和駕駛船舶的責任不因引航員引領而解除。STCW 78/95公約第A-Ⅷ章第49條規定:盡管引航員有其職責和義務,他們在船上引航并不解除船長或負責航行值班的高級船員對
船舶安全所負的責任,船長和負責值班的高級船員應與引航員密切配合,并保持對船舶的位置和動態進行精確的核對?!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46條規定:船舶由引航員引航時,并不解除船長管理和駕駛船舶的責任,船長和引航員應交換有關航行方法、當地情況和船舶性能等情況。從以上諸規定可以看出,不管何種引航,引航員與船長的責任劃分都是一致的,即船長作為船東的代理人,始終是船舶安全的最終權力者和船舶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2.2引航過程中引航員的職責
(1)在收到被引船舶的信息后,應及時了解該船的詳細船舶資料,認真分析船舶的有關情況,結合風、流等外界情況,制定出安全可靠的引航預案。
(2)引航員登船后,要進一步熟悉船舶的各方面情況,注意向船長詢問了解船舶的操縱性能,包括應急用車、應急拋錨及應急停車沖程等情況,要有意識地去覺察和體會船舶的操縱性能,若當時環境和條件允許,也可適當地進行試操縱,以充分掌握船舶的性能和特點。
(3)根據上船后所得到的信息,及時修正自己的引航預案,并適時向被引船舶的船長介紹自己的引航操作方案,取得船長的理解和支持。
(4)引航員應當謹慎引航,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及時報告被引船舶動態,發現海損事故、污染事故或違章行為時,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5)引航員在遇到下列情況時,有權拒絕、暫?;蛘呓K止引航,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a.惡劣的氣象、海況;b被引船舶不適航;c沒有足夠的航道水深或靠泊泊位不符合安全規定;d.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及照明設施不符合安全規定;e.引航員身體不適,不能繼續引領;f.其他不適于引航的原因。引航員在作出上述決定前,應當明確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長,并對被引船舶當時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將被引船舶引領至安全和不妨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作業的地方。若就e項原因所致時,應當立即報告引航機構,就該船另行安排合適的引航員。
2.3 引舵過程中船長的權力職責
雖然引航活動被認為是國家主權的象征,但它更多的還是體現為一種服務,有好壞之分。法律應該對此作出規定,以保證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或者在船長權力和引航員權力之間達到某種平衡。我國《船舶引航管理規定》第36條規定:船舶接受引航,被引船舶的船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共五款)。其中:(三)回答引航員有關引航的疑問,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況外,應當采納引航員的指令;(五)船長發現引航員的引航指令可能對船舶安全構成威脅時,可以要求引航員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時還可要求引航機構更換引航員,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46、47條中也有類似規定。這些規定賦予了船長相應的權力,但在實際操作當中卻有相當的難度?!熬芙^引航員的指令”的情況是較少見的,應保持謹慎態度,除極個別的異常情況外,船長對引航員說“不”,不但需要對當時環境和情況了如指掌,還要有良好的技術素質,通常還應有機動靈活的外交手段和人格魅力。船長如果萬不得已拒絕引航員的指令,采取行動后,必須出具書面報告,對當時的環境和情況作出詳細的描述,若不采取相應措施可能會發生的嚴重后果。如果事后證實這種“拒絕”沒有變得“必須”或根本沒有必要,就可能會造成誤會,影響彼此之問的關系。引航員也應該意識到,凡是人都會犯錯誤,在某些情況下的失誤在所難免,并應充分理解船長的善意建議和提醒,不要把船長的合理建議視為無理干涉引航員的工作,并要意識到這是船長在行使法律賦予他的權力。
3結束語
引航與船舶安全是相輔相成、息息相關的。引航員在引領船舶過程中,只有恪盡職守,認真謹慎地利用自身優勢,在船方的密切配合下,各司其職,精誠協作,才能確保船舶安全。而船舶安全的保證是需要多方面促成的,我們只有把相關船舶安全的每個環節(包括引航)都處理好,保證萬無一失,才能確保船舶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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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健 來源:世界海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