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本文從引航員、船長的職責著手,分析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優勢互補和相互合作為出發點,展開了對引航員、船長關系和責任問題的探討,并提出了促進引航安全的可行性途經。
關鍵詞:引航員 船長 職責 優勢互補 相互合作
0引言
198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或者在港內航行、移泊以及靠離港外系泊點、裝卸站等,必須由主管機關指派引航員引航。這就是我國對外國籍船舶實施強制引航的制度,也是國際上大多數港口的通常做法。我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船舶引航管理規定》指出:①外國籍船舶;②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設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機構會同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提出報交通部批準發布的應當申請引航的中國籍船舶;③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其他中國籍船舶,這三類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區內航行或者靠泊、離泊、移泊以及靠離引航區外系泊點、裝卸站應當申請引航。由于引航員熟悉當地的航道、碼頭情況,在進出港口及特殊水域操作中申請當地引航員是避免或減少海損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其作用越來越為港航企業所認識。作者認為。即使在這三類船舶應當申請引航的情況下,仍有必要從引航員、船長的責職著手,分析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對引航員、船長責任問題和促進引航安全途經的探討,進而達到提高引航安全的目的。
1引航員、船長的優勢
1.1引航員的優勢
引航員是在一定航區,熟悉港口航道情況,引領船舶安全進出港口、靠離碼頭、通過船閘及其他限定水域或在海上、江河一定區域內操縱船舶的專業人員。在中國,法定的專業引航員由本國公民擔任,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引航員證書后,方能從事引航工作。引航員對其所在港口的航道、錨地情況,潮汐和潮流的變化規律,天氣季節性變化規律以及碼頭泊位、拖輪性能及使用、本港船舶動態、船舶流的規律、港口習慣航法和靠、離泊操縱等都比較熟悉:還有與港口主管機關、VTS的法規、與港口有關的通信聯絡等也比較熟悉。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引航員引領船舶在狹水道航行、操縱船舶靠、離碼頭等,通常更為專業和熟練。
1.2船長的優勢
船長是船上的最高指揮者.對船舶的安全航行具有法定的權力,對貨物運輸和船務管理代表船東并對船東負責。船長除擁有豐富的航海經驗外,還熟悉貨運、商貿等方面的業務和國內外法律法規。由于船長在一艘特定的船上工作,對本船的技術狀況,比如船舶主機、舵機、錨機的性能、不同裝載下船舶旋回圈的大小以及船舶沖程等操縱數據以及助航儀器的使用和操作等都比較熟悉。對自己所在船舶的船員素質、操作熟練程度,對于船員語言和思想溝通等,也都較清楚地掌握;尤其對本船在各種緊急情況下的應急反應有全面的、適合本船的預案,能夠時刻保持必要的安全戒備。
2引航員、船長的責任
2.1引航員的責任
引航員的責任是為船舶在港區航行和靠離泊操縱提供技術服務。在我國,引航分為“強制性引航”和“服務性引航”兩種。對于進出中國港口的所有外國籍船舶和一些特定航區的中國籍船舶實施強制性引航,對申請引航的中國籍船舶實施服務性引航。引航是一項高難度的技術性工作。引航員必須具備扎實的專業技能、豐富的引航經驗和堅毅果斷、臨危不亂、膽大心細的良好素養以及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和能熟練駕駛和操縱各類船舶的技術能力。
正因為這些獨特的優勢。使引航員為保障港口設施及船舶的安全,保證通航環境秩序順暢、有序、高效、可控,對外國籍船舶和必要的本國籍船舶實行強制引航是非常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不論是強制性引航還是服務性引航。引航員都屬于船東聘請來協助船長操縱船舶的。因此引航員無權取代船長獨立指揮船舶。引航員引航時固然對船舶安全負有責任.但并不解除被引船船長管理船舶和駕駛船舶的責任。引航員在船時應尊重被引船船長,主動介紹港口、航道情況,說明操作意圖,謹慎駕駛。只有確保被引船舶的安全,引航員的核心價值才能得到體現。
2.2船長的責任
船長在保障水上安全方面負有最終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船長要保障船舶上人員和臨時上船人員的安全。第二十三條規定,船長、高級船員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辭職、離職或者中止職務。第二十四條規定,船長在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負有最終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船長負責船舶的管理和駕駛。船長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船員和在船人員、文件、郵件、貨物以及其他財產。以上規定,確定了船長作為船東委托和法律規定的船舶管理人,對船舶、貨物、人命和防止海洋污染、保護海上環境負有最重要的責任。
3引航員、船長的權利和義務
3.1引航員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交通部公布的《船舶引航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引航員在遇到下列情況時有權拒絕、暫?;蚪K止引航,并及時向港口主管機關報告:惡劣的氣象、海況;被引船不適航;沒有足夠的水深;被引船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規定;引航員身體不適,不能繼續引領船舶等。當正確指揮得不到被引船的執行或認為自然條件不能保證引航安全時,引航員也有權停止引航。引航員在作出上述決定之前,應明確地告知被引船船長,并對被引船當時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將船舶引領至安全和不妨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地點。引航員有權決定是否使用拖輪、使用多少拖輪協助操縱船舶。被引船離港時因不可抗力,引航員不能安全離開時,引航員有權要求該船駛向最近的天氣和海況良好的港口,便于安全離開。
引航員登輪后應向被引船船長介紹引航方案:引航員應當謹慎引航,按規定向主管機關及時報告被引船動態;引航員發現海損事故、污染事故或違章行為時,應當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告;引航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引領船舶;引航員應當將被引船從規定的引航起始地點引抵規定的引航目的地,在完成引領任務前不得擅自離船;引航員應尊重被引船船長,不得無理干涉船上內部事務;執行引領任務時,引航員不得酗酒或從事非法活動;引航員離船時應當向船長或者接替的引航員交接清楚,在雙方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離船;在引航過程中被引船發生水上安全事故,引航員應當采取一切手段減少事故損失,盡快向主管機關和引航機構報告,接受、配合和協助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因引航員的過失而發生海上交通事故,由引航員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船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3.2船長的權利和義務
船舶駕駛是一項多學科、綜合性很強的特殊技能,需要熟練掌握天文、地文、水文知識和諳熟船藝技術。作為駕駛、控制船舶的總負責人,船長是航海專家。具有淵博的航海知識,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嫻熟的船舶駕駛技能,始終堅持在指揮和管理船舶的崗位上,努力去完成船東交給的任務。船長為執行職務而在其職權范圍內所發布的指令,船員、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員都必須執行,這是船長的權力,但船舶海事預防是船長的首要責任,也是其對船東承諾的首要義務。船長為此付出的代價則是有目共睹的。
4引航員與船長的關系
4.1引航員在船期間船長駕駛船舶的責任
根據《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A部分第Ⅷ章第49條,船長和負責航行值班的高級船員應與引航員密切合作,保持對船舶位置和動態進行精確的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46條規定:船長和值班駕駛員應與引航員密切合作,保持對船舶位置和動態隨時進行核對。船長對引航員的錯誤操作應及時指出,必要時即行糾正。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規定》則進一步指出:被引船舶的船長應為引航員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員實施引航;回答引航員有關引航的疑問,除存在危及船舶安全的情況外,應當采納引航員的引航指令。英版《船長業務與法律》一書中,也較詳細地闡述了船長與引航員的責任和關系,其重點如下:引航員不能取代船長的指揮權,只能充當船長的參謀。船長有責任督促船員執行引航員的指令。由于引航員的專業化知識和特殊的技能,對于引航員的忠告,船長應當采納,但此并非意味著。在船長精心判斷其行為有可能對船舶造成危險時,也一定要遵從。船長必須仔細觀察船舶的運動,并監督引航員所采取的每一操作措施的有效性。所以按照國際慣例和我國的規定,在引航過程中,船長和引航員的相互關系和責任是:(1)在引航過程中,被引航的船長并不解除管理和駕駛船舶的責任;(2)在引航過程中,船長應當正確地向引船員說明船舶適航性和操縱特性,及時給予必要的提醒;(3)船長與引航員應良好的合作、密切的配合,船舶才能達到安全靠離泊和航行的目的。
4.2船長管理船舶和駕駛船舶的責任不因引航員引領船舶而解除
引航員引領船舶時,船長有責任向引航員提供所有信息,包括船舶的缺陷和特性,且應有能力遵循實際情況操縱船舶。引航員的操縱行為是帶有咨詢性、顧問性的,船長在任何時候都要對船舶負有責任?!禨TCW78/95公約》第A2Ⅷ章第四十九條規定:盡管引航員有其職責和義務,他們在船上引航并不解除船長或負責航行值班的高級船員對船舶安全所負的職責和義務;我國《海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船長管理船舶和駕駛船舶的責任不因引航員引領船舶而解除;我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船舶由引航員引航時并不解除船長管理和駕駛船舶的責任。這些內容基本一致的法規條款應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方面,船長首先應當接受和尊重引航員在一定程度上操縱、指揮船舶航行和靠離泊的權力。通常情況下,船長應當采納引航員的建議、口令,船長有責任和義務與引航員密切協作;另一方面,船長也應當牢記自己是船東代理人,始終負有管理和駕駛船舶的責任,對船舶的安全擁有最終的決定權,但這并不是說船長可以隨意拒絕或更改引航員的指令。我國《船舶引航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船舶接受引航,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況外,被引船船長應當采納引航員的指令:船長發現引航員的指令可能對船舶安全構成威脅時??梢砸笠絾T更改指令,必要時還可以要求引航機構更換引航員,并及時向港口主管機關報告。這種機制的設立使船舶時時處于船長和引航員的雙重控制之下,這樣可以充分發揮雙方的優勢,防止一方的疏忽和失誤所帶來的危險,從而更有效地維護港口和船舶的安全。
4.3引航員與船長對船舶所擁有的權限不同
長期以來。引航員與船長之間的關系被看作是雇傭關系,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因為船長是船東的代理人,受船東的委托對船舶進行駕駛和管理,并可以在代理權限內以船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聘請引航員乃是船長以船東的名義實施的,所以船長和引航員之間并不存在著雇傭和被雇傭的關系。引航員不享有獨立的操縱和指揮船舶的權力。其口令不但需要經過船長的默許,還要通過駕駛員、舵工和機艙人員的操作才能實現。盡管引航員有從船員那里獲得協助的權力,但船員通常只對船長負責,并不對引航員負責。
4.4引航員與船長既相互合作。又優勢互補
許多國家的引航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政府行為,如我國的《船舶引航管理規定》總則第一條說,“為規范船舶引航活動,維護國家主權,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適應水上運輸和港口生產的需求,制定本規定?!痹谝恍└劭谒蛞幎ù皬娭菩砸剑瑢ΥL來說,必須遵守。另外,有些港口水域環境特殊、航道復雜,港口當局要求在此區域航行的船舶必須由熟悉當地情況的引航員來引航。船長也必須理解和給予很好的配合。在“強制性引航”的情況下,引航員與船長首先是一種“相互合作”的關系:通過合作,發揮各自的優勢,引領和指揮船舶安全、順利地進出港口。其次,引航員與船長也是一種“相互監督”的關系:船長代表船東對引航員的引領行為進行監督,避免由于引航員的過失而損害船東的利益;引航員代表港口當局對船長操縱和指揮船舶的行為進行監督,防止由于船長的過失而損害港口的公共利益。
5促進引航安全的途經
5.1需要充分發揮駕駛臺團隊作用
進出港航行,靠、離泊操作是依賴一個由船長、引航員、駕駛員、水手等組成的工作團隊來完成的,引航員自登輪起就應盡快加入駕駛臺團隊,只有發揮好團隊的協作作用,相互核實、監督和提醒,才能發揮集體的智慧和力量,及早發現險情,努力避免失誤;只有共同努力,安全引航才能得到保證。
5.2需要船長的協助、提醒和督促
有資料總結出對海員的三條真理。即:大海是危險的;我們不能改變自然規律;我們會犯錯誤。引航員也不例外會出現疏忽和操作失誤,尤其在船舶密度大、駕駛船舶難度大、易出事故的進出港航行和靠、離泊操作中,更需要船長的協助、提醒和督促。
5.3需要不斷地培訓和知識更新
隨著航海技術的飛速進步,船舶向大型化、高速化、智能化發展,船上配員向多國籍化發展,局部地區交通運輸日益繁忙,船舶航行環境更趨復雜;盡管現代航海設備的可靠性和航海技術水平越來越高,STCW公約1995年修正案和ISM規則的生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對減少海上事故具有一定的作用,但船長和引航員仍需要緊跟時代的節拍不斷地參加培訓和知識更新。
5.4需要增強優勢互補、相互合作和服務意識
引航員和船長的關系是一種優勢互補和相互合作的關系,因此雙方都應不斷增強這種意識,只有密切雙方關系。才能實現共同的目標——保證船舶安全。對于引航員來說,還需要增強服務意識,無論何種情況,都需要以服務為先。即使在強制引航的情況下,也需要向船方提供優質服務,而最好的服務就是確保安全引航。
6結束語
只有明確引航員和船長之間的相互間關系,正確劃分兩者間的責、權、利,引航員和船長之間才能真正做到理解和尊重對方的權利和義務.相互給予對方積極的配合和支持,坦誠接受對方的提醒和監督,才能真正做到既不相互缺位、也不相互越位,齊心協力、取長補短,共同把安全措施落到實處,確保船舶和港口的共同平安。
作者:陳俊 來源:航海技術2009增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