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基于海事通信DSC系統的功能定位及其運行管理的目的要求,在實際工作中收集、分析相關案例的基礎上,指出現階段DSC系統運行管理及功能發揮上存在的問題,并就如何更好地落實海事通信DSC系統的功能和發揮其應有作用提出了相關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DSC 功能 運行 建議
0引言
DSC系統(數字選擇呼叫系統,Digital Selective Calling)是附屬于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的地面通信系統,與MF/HF單邊帶收發信機和VHF無線電話設備結合,實現包括遇險報警、遇險報警確認、遇險轉播、遇險轉播確認在內的遇險呼叫功能,以及時可靠地溝通岸臺與船臺之間的無線電聯絡,完成自動值守及船舶查詢等。
目前,在全國各海岸臺已建成了甚高頻(VHF)、中高頻(MF、HF)GMDSS-DSC系統;在北京海事衛星地面站建設了衛星通信系統;在長江干線建設了42座甚高頻基地臺,形成沿岸水域的VHF鏈狀覆蓋。這些海岸電臺中除了上海、廣州、天津的GMDSS-DSC系統外,其它海岸電臺DSC系統均為日本JRC公司產品,于上世紀90年代后期建成運行。目前,沿海轄區甚高頻(VHF)安全通信系統工程設備的更新利舊過程正在進行,新建的部分收發信臺除話音功能外,還具有DSC功能。以湛江海事局轄區為例,沿海轄區甚高頻(VHF)安全通信湛江控制分中心分別控制新建湛江、閘坡、蓮頭、硇洲、前山、徐聞、流沙港和江洪VHF收發信臺,湛江、前山收發信臺具備DSC功能。新系統工程的啟用,將會大大改善湛江及泛北部灣地區的通信覆蓋面。
DSC系統的建成與運行,實現了在船舶海上險情發生時和救援過程中的“通得了”的要求,為遇險信息、指揮指令的傳輸打造了可靠通道,對船舶遇險報警與救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現行工作中,由于運行管理、機制等存在的問題,系統功能的發揮受到某種制約。如何解決現存的問題,更好地發揮DSC系統功能,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是DSC系統運行面臨的一項課題,必須積極地面對和解決。
1目前DSC系統運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1.1大量誤報警問題
以湛江海岸電臺為例:2008年1月1日至6月23日期間共記錄接收報警659例,其中85.7%報警是來自SHIPID為0057410400的safety報警信號,這個信號經常在0741時、1141時、1541時、1741時、1941時、2341時這幾個時段附近通過4207.5頻率發送;14%報警是ID為9999999999和0000000000的誤報警;以及0.3%的轉發報警或報警信息不全的未知RCC處理信號。這些信號每天會出現幾條,給正常值班帶來很大困擾,同時大量的誤報警極易造成報警疲勞,容易造成值班工作失誤。
誤報警來源較多也較復雜,主要原因為:
一是船上DSC操作人員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收到報警后,根本不閱讀DSC報警內容,盲目轉發,造成報警信息連續轉發。
二是船廠DSC報警試驗同樣是誤報警的根源之一,因為船廠試驗DSC設備時,往往將ID碼設置為0000000000或9999999999,然后就發送試驗。
三是某些培訓機構進行GMDSS培訓教學實驗中,因誤操作導致誤報警也時有發生。
SHIP ID為0057410400的safety報警信號,作為個案,也反映出一些誤報警的來源。例如鄰國的試機信號,或一些職守臺的試機信號,因為操作員不熟悉,將試機信號操作為ALLSHIPS,也會產生誤報警。
1.2船舶DSC值守問題
海事監督員進行船舶安檢時,發現國內船舶DSC值守存在幾個問題:
(1)部分船舶不值守,甚至關機。
(2)部分船舶嚴重違反規定,沒有安裝中高頻DSC值守天線。
(3)機器操作復雜,持證人員操作不熟練。
DSC值守不規范,究其原因人的意識和技術設備占了很大方面。
部分船舶對DSC值守認識不足,直接表現為DSC不值守甚至不開機;船員實操培訓不到位,部分持有船舶GMDSS操作員證書的人員對DSC設備操作陌生,對DSC通信流程不清楚,甚至調不出機器本身的ID碼;因設備型號多,操作差異大等原因,安檢員在安檢過程中對船舶DSC配備和操作檢查也存在力度不足現象。
DSC通信的局限性和專業性在于遇險時才進行操作,日常操作少,不敢操作;目前采用的DSC設備全部采用英文界面,操作復雜,人機交互界面差,也是造成操作人員不會使用、不敢使用、不知何用,尤其在一些小型船舶上表現得特別突出。
(4)船舶違章干擾問題。在岸臺值守中,發現部分船舶船員在DSC后續頻道VHF16頻道唱歌、聊天,長時間占用安全通信頻道,嚴重影響遇險通信值守,影響海上通信秩序。
1.3法律法規不健全,裝備落后,海上無線電執法主體不明確
目前我國水上無線電管理的各級機構在管理水上通信工作中主要依據的是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交通通信管理規則》等規章,以及交通部無線電管理辦公室下發的規范性文件。但是,這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上位法卻不明確?!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安全通信做出具體規定。
執法中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執法主體。海事部門維護通航環境的執法主體為各海事局通航部門和海事處,而作為“管理沿海水上安全通信”和為船舶核發船臺執照的海事局通信管理部門,僅只為代管船臺證書蓋章卻沒有執法權和行政許可權。海事局通信管理部門在發放船臺證書時,對于那些設臺單位和船舶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無法進行執法檢查,難以對水上無
線電通信實施有效管理,削弱了執法和管理力度。
技術裝備也難以滿足執法糾察要求。岸臺設備陳舊,遠跟不上現代通信的發展速度,實際進行執法糾察時缺乏對無線電干擾的快速定位、取證手段,對于隱蔽的惡意干擾往往束手無策。此外,系統軟件自識別誤報警的功能較差,系統的自檢測能力較差,也需要改進和提高。
2關于改進有關工作的思考和建議
(1)進行選擇性設置,鑒別誤報警。在岸臺值班操作臺終端軟件上進行選擇性設置,例如設定不進行ID碼為0000000000或9999999999的聲光報警;對報警信息項目缺失嚴重的不報警;對轉發同一報警只進行一次報警等等。
同時對船臺設備進行相應的技術革新,充分發揮DSC通信不受地理位置限制、電波信息免費、設備簡單等特點,開發DSC新技術,拓展功能,實現通信信息多樣化、現代化。
(2)加強現場通信執法檢查。由于目前通信執法主體力量薄弱,建議在全國海事系統內開展船舶通信設備安全檢查專項整治,海事監督員和通信技術人員聯合執法,對不符合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交通通信管理規則》的船舶施以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船舶電臺執照。對于操作不熟練的持證人員需進行操作員再培訓,進一步加大對船舶電臺證書的核實查驗力度。此類專項整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船舶的安全通信意識。
(3)適時更新船岸DSC設備,簡化多設備和復雜操作。加強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全球定位系統(GP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Internet和數字交通信息技術以及3S信息技術、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ECDIS)等的技術融合,增強信息交互,實現一機多能。
提高和充分發揮岸臺設備的技術含量。例如運用DF無線電監測設備提升監測水平,結合電子地圖、AIS、雷達、記錄重放等設備進行干擾源的定向等等。
完善國內正在修訂的國家標準《數字選擇呼叫(DSC)設備技術要求》,簡化操作程序,增加人機交互。
(4)整合資源,促進融合。如:改革值班模式,加強DSC系統服務、支持海上搜救工作的力度。目前,各國、各地區在實施GMDSS時,無不從自己的實際出發,用最經濟、最安全的辦法來規劃自己的GMDSS實施方案。例如香港的RCC,負責GMDSS通信控制的岸臺話務員和負責搜救業務的人員共處一個房間內,便于協調(目前我們也在實行這樣的模式改革)。
整合資源,進行技術資源拓展。目前國內沿海VHF建設和VTS改擴建工程為此項整合帶來了機遇。整合沿海VHF、DSC、SSB通信資源,在技術方面和人員方面進行整合。
加強合作,促進融合。目前中國涉海部門眾多,各自建有其海上通信體系,建議海事海岸電臺加強與海洋氣象、海洋漁業無線電、海上保安報警系統等涉海通信部門的合作,共享通信資源,共享信息資源,共保海上安全。
(5)加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建議在法律法規中明確安全通信在海事執法中的定位,指明通信執法行政許可權的主體,提升技術力量在海事執法中的地位。
我國是法制國家,搞好船岸無線電通信管理,也必須靠法律、法規作保證。長期以來,對海上安全通信的管理,雖然制定了部分規章,但沒有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從根本上解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問題。目前現正在修訂1983年9月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建議在海安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中增加有關條款,以強化海上安全通信的管理,為海事監管和船舶航行安全提供有力的通信保障。
3結束語
目前,全國范圍的DSC系統已經建成并運行,但沒有建立起一套全面的、日常化的運行評估機制,以評估系統功能及作用的發揮。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制定一套全面的、日常化的運行評估制度,并組織定期評估,做到既重建設也重使用,加強日常和階段工作評估。在全面評估的基礎上,加強系統的技術改造、完善運行管理機制,以充分發揮和體現DSC系統保障海上安全應有的作用。
作者:李惠玲 張俠義 來源:航海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