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
發布日期:1969-06-23
生效日期:1982-07-18
全文
各締約政府,愿為國際航行船舶的噸位丈量制訂統一原則和規則,認為締結一個公約可以最好地達到這一目的。
現已取得協議如下:
第一條 公約的一般義務
各締約政府,應承擔義務實施本公約各項規定和它的附則,附則應視為本公約的組成部份,凡引用本公約時,同時也就意味著引用上述附則。
第二條 定 義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公約所用名詞含義如下:
?。保 耙巹t”是指本公約所附的規則;
?。玻 爸鞴軝C關”是指船旗國的政府;
3. “國際航行”是指由適用本公約的國家駛往該國以外的港口,或與此相反的航行。為此,凡由締約政府對其國際關系負責的每一領土,或由聯合國管理的每一領土,都被視為單獨的國家;
4. “總噸位”是指根據本公約各項規定丈量確定的船舶總容積;
?。担 皟魢嵨弧笔侵父鶕竟s各項規定丈量確定的船舶有效容積;
?。叮 靶麓笔侵冈诒竟s生效之日起安放龍骨,或處于類似建造階段的船舶;
7. “現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福 伴L度”是指水線總長度的96%,該水線位于自龍骨上面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處;或者是指該水線從艏柱前面量到上舵桿中心的長度,兩者取其較大者,如船舶設計具有傾斜龍骨,作為測量本長度的水線應平行于設計水線;
?。梗 敖M織”是指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譯注:以下譯文簡稱“海協組織”)。
第三條 適 用 范 圍
1. 本公約適用于從事國際航行的下列船舶:
?。ǎ保┰诟骶喖s政府的國家中登記的船舶;
?。ǎ玻┰诟鶕诙畻l擴大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內登記的船舶;
?。ǎ常覓炷尘喖s國政府國旗而不在該國登記的船舶。
?。玻”竟s適用于:
?。ǎ保┬麓?
(2)經改建或改裝的現有船舶,主管機關認為這種改建或改裝對其現有總噸位有實質上的變更;
?。ǎ常┙洿八腥颂岢鲆筮m用本公約的現有船舶;
?。ǎ矗┍竟s生效之日起12年以后的一切現有船舶;除本款(2)和(3)項中所述船舶外,還不包括為使其適用于現行其他國際公約的有關要求,而需保留其原有噸位的船舶。
?。常τ谝呀浉鶕緱l第2款(3)項適用本公約的現有船舶,此后不得再按照本公約生效前該主管機關對國際航行船舶的要求測定該船的噸位。
第四條 除 外
?。保”竟s不適用于下列船舶:
?。ǎ保┸娕灒?
?。ǎ玻╅L度小于24米(79英尺)的船舶。
2. 本公約的任何規定,不適用于專門航行在下列區域的船舶:
?。ǎ保┍泵乐薷鞔蠛褪趥愃购酉驏|到從羅歇爾角至安蒂科斯底島的西點之間所繪恒向線,以及到安蒂科斯底島北面的西經63°子午線。
(2)里海;
(3)拉普拉塔河、巴拉那河和烏拉圭河向東到從阿根廷的彭塔--臘薩與烏拉圭的彭塔--特--埃斯特之間所繪恒向線。
第五條 不可抗力
1. 在開航時不受本公約約束的船舶,倘由于天氣惡劣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而駛離原定航程,則該船并不因此變為需受本公約約束。
2. 各締約政府在應用本公約的規定時,應適當考慮任何船舶由于氣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偏航和延遲。
第六條 噸位的測定
總噸位和凈噸位的測定,應由主管機關辦理,但主管機關可以將這種測定工作委托它認可的人員或組織辦理。不論采用何種方式,該主管機關應對總噸位和凈噸位的測定負完全責任。
第七條 證書的發給
?。保“凑毡竟s測定總噸位和凈噸位的每艘船舶,應發給國際噸位證書(1969)。
2. 這種證書應由主管機關發給,或由該主管機關正式授權的人員或組織發給。不論屬于那一種情況,該主管機關應對證書負完全責任。
第八條 由他國政府代發證書
?。保∶恳痪喖s政府,可以應另一締約政府請求,根據本公約測定船舶的總噸位和凈噸位,并發給或授權發給該船舶以國際噸位證書(1969)。
?。玻∽C書的副本和噸位計算書的副本,應盡早送交提出請求的政府。
?。常∪绱税l給的證書,必須載明,該證書是應船旗國政府,或行將懸掛該國國旗的政府請求而發給的;該證書應與根據本公約第七條發給的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并受到同樣承認。
4. 對于懸掛非締約國政府國旗的船舶,不發給國際噸位證書(1969)。
第九條 證書格式
?。保∽C書應用發證國的官方語文印寫。如所用語文不是英文或法文,則證書文本應包括有上述兩種語文之一的譯文。
2. 證書格式如附則Ⅱ所示。
第十條 證書的注銷
?。保‘敶暗牟贾谩⒔Y構、容積、處所的用途、載客證書中準許的乘客總數、勘定的載重線或準許的吃水等方面發生變動,致使總噸位或凈噸位必需增加時,則除了附則I規則中所規定的例外情況外,國際噸位證書(1969)應停止生效,并由主管機關予以注銷。
?。玻〕緱l第3款的規定外,當船舶轉為懸掛另一國家的國旗時,由原管主機關發給該船的證書應停止生效。
3. 當船舶轉為懸掛另一締約國政府的國旗時,原發國際噸位證書(1969)的繼續有效期應不超過三個月,或直到主管機關發給另一國際噸位證書(1969)來代替原證書為止,二者以較早者為準。船舶原來懸掛其國旗的締約國政府,應于完成轉移之后,盡速將該船轉移時持有的證書副本及其噸位計算書副本送交上述主管機關。
第十一條 證書的承認
由一締約國政府授權根據本公約發給的證書,其它締約國政府應予承認,并認為在本公約范圍內與其它締約國政府所頒發的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檢 查
1. 懸掛締約國政府國旗的船舶在其它締約國港口時,應接受該國政府正式授權的官員檢查。這種檢查以核實下述目的為限:
?。ǎ保┰摯欠駛溆杏行У膰H噸位證書(1969);
?。ǎ玻┰摯闹饕卣魇欠衽c證書中所載的數據相符。
?。玻≡谌魏吻闆r下,不得因施行這種檢查而滯留船舶。
?。常∪绻洐z查發現船舶的主要特征與國際噸位證書(1969)所載不一致,從而導致增加總噸位或凈噸位,則應及時通知該船的船旗國政府。
第十三條 權 利
除持有本公約有效證書者外,任何船舶不得要求享有本公約賦予的權利。
第十四條 以前的條約、公約和協定
?。保”竟s締約國政府之間現行的一切有關噸位事項的其它條約、公約和協定,在其有效期間,對下列船舶仍可繼續保持完全有效:
(1)不適用本公約的船舶;
?。ǎ玻┻m用本公約的船舶,但本公約未予明確規定的事項。
2. 上述條約、公約或協定與本公約的規定有抵觸時,應以本公約的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 情報的送交
各締約國政府承擔義務向海協組織通知和交存:
?。保∽銐蚍輸档?、根據本公約規定簽發的證書樣本,以便分送各締約國政府;
?。玻≡诒竟s范圍內為各種事項頒布的法律、法令、命令、規則和其它文件;
?。常〗浭跈啻砭喖s政府執行有關噸位事項的非政府機構名單,以便分送各締約政府。
第十六條 簽署、接受和參加
?。保竟s自1969年6月23日起開放六個月,任憑簽署,此后仍予開放,任憑參加。聯合國成員國的政府,或任一專門機構的各國政府,或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各國政府,或國際法院的規約當事國,可按下列方式參加本公約:
?。ǎ保┖炇穑邮軣o保留;
?。ǎ玻┖炇?,并對接受作出保留,隨后予以接受;
?。ǎ常┘尤?。
2. 接受或加入本公約,應在接受或加入的文件交存海協組織后認為有效。海協組織應將它收到的每一份新接受或加入的文件和交存的日期,通知所有已簽署或加入本公約的政府。海協組織還應將自1969年6月23日起六個月內任何生效的簽署,通知所有早已簽署本公約的政府。
第十七條 生 效
?。保”竟s應在至少有25個國家按第十六條規定簽署而不附以關于接受的保留,或者交存接受和加入文件之日起24個月后生效,該25個國家共擁有商船船隊的噸位應不少于世界航運總噸位的65%。海協組織應將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已簽署或加入本公約的政府。
?。玻τ谠诒緱l第款中所述24個月的期間內交存接受或加入本公約的政府,其接受或加入的生效日期,應為本公約生效之日;或者自交存接受或加入文件之日起三個月以后生效。兩者以較遲的日期為準。
?。常τ谠诒竟s生效以后交存接受或加入本公約的文件的政府,本公約應自上述文件交存之日起三個月后生效。
4. 在為使本公約修正案生效所需的一切措施均已完成的日期以后,或在修正案一致接受的情況下,如在第十八條第2款(1)項所認為需要的一切接受書已提交以后,任何交存的接受或加入的文件應認為適用于經修訂的公約。
第十八條 修 正 案
1. 經某一締約政府提議,可以根據本條所規定的任一程序修改本公約。
?。玻〗浺恢陆邮艿男拚?
?。ǎ保┙浤骋痪喖s政府請求,海協組織應將該政府修改本公約的任何建議送交所有締約政府考慮,旨在取得一致接受。
?。ǎ玻┏硇猩潭ǜ绲娜掌谕猓魏芜@種修正案應在所有締約政府一致接受之日起12個月后生效。如有某一締約政府,在海協組織第一次通知該修正案之日起24個月內,尚未將它的接受或反對意見通知海協組織,應被視為已接受該修正案。
?。常〗浐f組織內審議后的修正:
(1)經某一締約政府請求,海協組織應審議該政府對本公約所提出的任何修正。此項修正案如經本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到會并投票的2/3多數通過,即應在提交本組織大會討論前至少6個月,送交本組織的所有成員國和所有締約政府。
(2)如經出席大會并投票的2/3多數通過,此項修訂案應由海協組織通知所有締約政府,以供接受。
?。ǎ常┥鲜鲂抻啺笐诰喖s政府2/3多數接受之日起12個月后生效。該修正案應對所有締約政府生效,但在該修正案生效前聲明不接受的締約政府除外。
?。ǎ矗┙洺鱿髸⑼镀钡模玻扯鄶低ㄟ^,其中包括有參加海上安全委員會的政府中2/3多數出席并投票通過,則在采納某一修正案時,得提議決定該修正案具有這樣的重要性,即任何締約政府根據本款(3)項提出聲明,并在該修正案生效后12個月內仍不接受此項修正,則在上述期限屆滿時,應停止該政府作為本公約參加國。這項決定應事先取得締約政府中2/3多數同意。
?。ǎ担┍究罡黜椧幎?,并不妨礙原先根據本款對本公約提出修正行動的締約政府,在任何時候采取它所認為適當的、依據本條第2或第4款任擇其一的行動。
4.經過會議的修正:
?。ǎ保┙浤骋痪喖s政府請求,同時有至少1/3的締約國同意,海協組織可召集各政府會議,以考慮對本公約的修正。
?。ǎ玻┟恳恍拚溉缃浬鲜鰰h出席并投票的2/3多數通過,即應由海協組織將該修正案通知所有締約政府,以供接受。
?。ǎ常┥鲜鲂拚笐诰喖s政府2/3多數接受之日起12個月后生效。該修正案應對所有締約政府生效,但在該修正案生效前聲明不接受的締約政府除外。
?。ǎ矗└鶕究睿ǎ保╉椪偌臅h,經出席并投票的2/3多數通過,則在采納某一修正案時,得決定該修正案具有這樣的重要性,即任何締約政府根據本款(3)項提出聲明,并在修正案生效后12個月內仍不接受此項修正,則在上述期限屆滿時,應停止該政府作為本公約參加國。
?。担『f組織應將根據本條生效的任何修正案及每一修正案行將生效的日期,一并通知所有締約政府。
?。叮「鶕緱l規定所作的任何接受或聲明,應以書面交存海協組織。海協組織收到此項接受或聲明,應通知所有締約政府。
第十九條 退 出
?。保∪魏尉喖s政府,在本公約對該政府生效滿五年后,可以隨時退出本公約。
?。玻⊥顺霰竟s,應以書面通知海協組織。海協組織應將它所收到的退出本公約文件和收到日期,通知所有其它締約政府。
?。常⊥顺霰竟s,應在海協組織收到退出文件一年后,或文件中可能指定的較長期限后生效。
第二十條 領 土
?。保?(1)如聯合國是某一領土的管理當局,或任何締約政府對某一領土的國際關系負有責任,應盡速與該領土當局協商或采取適當措施,盡力使本公約適用于該領土,并可隨時用書面通知海協組織,聲明本公約擴大適用于該領土。
?。ǎ玻┳允盏酵ㄖ栈蛲ㄖ锌赡苤付ㄖ掌?,本公約即開始擴大適用于通知中所述領土。
2. (1)根據本條第1款(1)項提出聲明的聯合國或任何締約政府,自本公約擴大適用于該領土之日起滿五年后,可以隨時用書面通知海協組織,聲明本公約停止擴大適用于通知中所述領土。
?。ǎ玻┳院f組織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或通知中可能指定的較長期限以后,本公約即停止擴大適用于該通知中所述領土。
?。常?海協組織應將根據本條第1款擴大適用于任何領土,和根據第2款終止此項擴大適用事項,通知所有締約政府,并逐一說明本公約擴大適用或終止擴大適用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 交存和登記
?。保”竟s應交存于海協組織,海協組織秘書長應將驗證無誤的本公約副本,分送所有簽署國政府和所有加入本公約的政府。
2. 本公約一經生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海協組織秘書長應將公約文本轉送聯合國秘書處,以供登記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 語 文
本公約用英文和法文寫成,計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有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的正式譯本應與簽署的原本一起存放。
經各國政府正式授權的下列各代表,特簽署本公約,以昭信守。
1969年6月23日訂于倫敦。
附則: 測定船舶總噸位和凈噸位規則
第一條 總 則
?。保〈暗膰嵨粦倗嵨缓蛢魢嵨?。
?。玻】倗嵨缓蛢魢嵨粦鶕疽巹t各項規定予以測定。
3. 新奇型式船艇的總噸位和凈噸位,由于其構造的特點,以致不能合理應用或難以實用本規則各條規定時,應由主管機關決定其總噸位和凈噸位。如果噸位是這樣決定的,主管機關應將為此所采用的方法細節通知海協組織,以便分送各締約政府,供其參考。
第二條 本附則中所用名詞的定義
?。保∩霞装?
上甲板是指最高一層露天全通甲板,在露天部分上的一切開口,設有永久性水密關閉裝置,而且在該甲板下面船旁兩側的一切開口,也有永久性的水密關閉裝置。如船舶具有階形上甲板,則取最低的露天甲板線和其平行于甲板較高部分的延伸線作為上甲板。
?。玻⌒蜕?
?。ǎ保┬蜕钍侵笍凝埞巧厦媪康酱咸幧霞装逑旅娴拇怪本嚯x。對木質船舶和鐵木混合結構船舶,垂直距離是從龍骨鑲口的下緣量起。倘船舶中央橫剖面的底部具有凹形,或裝有加厚的龍骨翼板時,垂直距離是從船底平坦部分向內引伸與龍骨側面相交的一點量起。
?。ǎ玻┚哂袌A弧形舷邊的船舶,型深是量到甲板型線和船舷外板型線相交之點,這些線的引伸是把該舷邊看作是設計為角形的。
?。ǎ常┊斏霞装鍨殡A形甲板,并且其升高部分延伸超過決定型深的一點時,型深應量到此甲板較低部分的引伸虛線,此虛線平行于甲板升高部分。
3. 寬度
寬度是指船舶的最大寬度,對金屬殼板的船,其寬度是在船長中點處量到兩舷的肋骨型線,對其它材料殼板的船,其寬度在船長中點量到船體外面。
?。矗翁幩?
圍蔽處所是指由船殼、固定的或可移動的隔板或艙壁、甲板或蓋板所圍成的所有處所,但永久的或可移動的天蓬除外,無論是甲板上有間斷處,或船殼上有開口,或甲板上有開口,或某一處所的蓋板上有開口,或某一處所的隔板或艙壁上有開口,以及一面未設隔板或艙壁的處所,都不妨礙將這些處所計入圍蔽處所之內。
?。担∶獬幩?
雖然本條第4款有所規定,本款下列各項(1)至(5)所述處所仍應稱為免除處所,不計入圍蔽處所容積之內。但符合以下三條件之一者,應作為圍蔽處所:
——設有框架或其它設施保護貨物和物料的處所;
——開口上設有某種封閉設備;
——具有能使其開口封閉的建筑物。
(1)1)甲板上建筑物內某一處所,它面對著高度為全甲板間的端部開口,且開口上沿板的高度不超過其鄰近甲板橫梁的高度25毫米(1英寸),如開口的寬度等于或大于該開口處甲板寬度的90%,則從實際端部開口起,至等于開口處甲板寬度的一半距離繪一與開口線或面相平行的線,這個處所可不計入圍蔽處所之內(見附錄I中圖1)。
?。玻┤缭撎幩膶挾扔捎谌魏尾贾蒙系脑?,包括由于船殼板的收斂,使其寬度小于開口處甲板寬度的90%,則從開口線起,至船體橫向寬度等于或小于開口處甲板寬度的90%處繪一與開口平行的線,這個處所可不計入圍蔽處所之內(見附錄I中圖2、3、4)。
?。常┤绻麅蓚€處所由一間隔區分開,而且間隔區除了舷墻和欄桿外是完全開敞的,則可按(1)1)或2)的規定將其中一個或兩個處所免除量計;但如果兩個處所之間的間隔距離小于間隔區甲板最小寬度的一半,就不適用這種免除(見附錄I中圖5和6)。
?。ǎ玻┰诩芸章短旒装逑碌奶幩?,其開敞的兩側與船體除了必要的支柱外并無其它連接。在這種處所,可以設置欄桿、舷墻及舷邊上沿板,或在船邊安設支柱,但欄桿頂或舷墻頂與舷邊上沿板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75米(2.5英尺),或不小于該處所高度的1/3,以較大者為準(見附錄I中圖7)。
?。ǎ常┥煺沟絻上系慕ㄖ飪鹊奶幩鋬蓚鹊南鄬﹂_口的高度不小于0.75米(2.5英寸),或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3,以較大者為準。如果這種建筑物只在一側有開口,則從圍蔽處所中免除計量的處所僅限于從開口向內最多伸到該開口處甲板寬度的一半(見附錄I中圖8)。
?。ǎ矗┙ㄖ飪?,直接位于其頂甲板上無覆蓋的開口之下的某一處所,倘這種開口是露天的,則從圍蔽處所中免除計量的處所僅限于此開口區域(見附錄I中圖9)。
?。ǎ担┯山ㄖ锏慕缦夼摫谛纬傻哪骋槐邶?,這種壁龕是露天的,其開口高度為甲板間的全高度,無封閉設備,而且壁龕內寬度不大于其入口處寬度,同時從入口伸至內壁的深度不大于入口處寬度的2倍(見附錄I中圖10)。
?。叮÷每?
除下列人員外,均為旅客:
?。ǎ保┐L和船員,以及在船上雇用或從事該船任何業務的其它人員;
?。ǎ玻┮恢軞q以下的兒童。
?。罚≥d貨處所
凈噸位計算中所包括的載貨處所,是指適宜于運載由船上起卸貨物的圍蔽處所,而且這些處所已經列入總噸位計算之內。上述載貨處所應在易于看到的地方用字母CC(貨艙)作永久性標志,字母的高度應不小于100毫米(4英寸),以便查核。
?。福∷?
水密是指在任何海況下,水都不會浸入船內。
第三條 總 噸 位
船舶總噸位(GT)應按下述公式決定:
?。牵裕剑耍保制渲校海郑酱八袊翁幩目側莘e,立方米;
?。耍保剑埃玻埃埃玻欤铮纾保埃觯ɑ蛉「戒洟虮碇兴荆?
第四條 凈 噸 位
?。保〈皟魢嵨唬ǎ危裕聪率龉經Q定:
?。矗洹 。危?
?。危裕剑耍玻郑埃ǎ玻耍常ǎ危保?
?。常摹 。保?
式中:
?。矗?
?。ǎ保┮蛩兀ǎ矐淮笥冢?;
?。常?
?。矗?
(2)K2V0(--)2應不小于0.25GT;
?。常?
?。ǎ常危詰恍∮冢埃常埃牵?;
其中:
V0=各載貨處所的總容積,立方米:
?。耍玻剑埃玻埃埃玻欤铮纾保埃觯埃ɑ蛉「戒洟虮碇兴荆?
?。牵裕保埃埃埃?
K3=1.25---------;
?。保埃埃埃啊?
?。模奖疽巹t第二條2.款中所述船長中點的型深,米;
?。洌奖緱l第2.款所述船長中點的型吃水,米;
?。危保讲怀^8個鋪位的客艙中的旅客數;
?。危玻狡渌每蛿?;
?。危保危玻酱俺丝妥C書中所載準許乘客總數;
當N1+N2小于13時,N1及N2均取為零。
GT=根據本規則第三條決定的船舶總噸位。
?。玻£P于本條第1.款中所指的型吃水,應為下述吃水之一:
(1)對于適用現行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的船舶,其吃水相當于按該公約所勘定的夏季載重線(木材載重線除外);
(2)對于客船,其吃水相當于按現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或其它適用的國際協定所勘定的最深分艙載重線;
?。ǎ常τ诓贿m用現行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而按國家要求勘定其載重線的船舶,其吃水相當于按該國家要求所勘定的夏季載重線;
(4)對于未勘定載重線,但其吃水是按國家要求予以限制的船舶,最大許可吃水即為其型吃水;
?。ǎ担τ谄渌?,則以本規則第二條2.款所述船長中點型深的75%作為型吃水。
第五條 凈噸位的變更
1. 當一船的特性,如本規則第三和第四條所述的V,Vc,d,N1或N2有改變,同時這種改變引起船舶按第四條所決定的凈噸位增加時,則此船的凈噸位應迅即按其相應的新特性予以測定。
2. 對于同時按第四條2.(1)和2.(2)勘定載重線的船舶,僅需按第四條規定給予一種凈噸位,此凈噸位應適應于該船從事的業務所勘定的載重線。
3. 當一船的特性,如本規則第三和第四條所述的V,Vc,d,N1或N2有改變,或是因該船從事的業務改變而涉及到本條2.款所規定的相應載重線改變,并且這種改變引起船舶按第四條所決定的凈噸位減少時,則適合此項凈噸位的新國際噸位證書(1969),應在現行噸位證書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以后發給;但這項要求不適用于下述情況;
?。ǎ保┤绻稗D移為懸掛另一國家的國旗;
?。ǎ玻┤绻敖浉难b或改建,主管機關認為這種改裝或改建的性質重大,例如因上層建筑拆除而需要改變原勘定的載重線。
?。ǎ常氖绿胤N業務而載運大量無鋪位旅客的客船,例如朝圣業務。
第六條 容積的計算
?。保×腥肟倗嵨缓蛢魢嵨挥嬎阒械乃腥莘e,不管是否裝有絕緣物或類似絕緣物,對金屬結構的船舶應量到船殼板內側或結構的邊界板內側;對其它材料結構的船舶,應量到船殼的外表面或結構的邊界內表面。
?。玻〈w凸出部分的容積,應列入總容積之內。
3. 露天處所的容積,可從總容積中除去。
第七條 量度和計算
?。保∪莘e計算中所采用的量度應取至厘米、或二十分之一英尺的最近值。
?。玻τ嘘P處所的容積應按一般公認的方法計算,并應達到主管機關認可的精確度。
?。常∮嬎銘浞衷敿?,以便于核對。
?。ㄗg注:本規則第二條5.(5)中說明“……從入口伸至內壁的深度不大于入口處寬度的2倍……”,但附錄I圖10中右邊所繪作為圍蔽處所的I,注為l1<2w1,這個注似有錯誤,應為l1>2w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