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際海事組織《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I和V海灣水域作為特殊區域的生效日期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 2008年第21號 2008年08月15日
國際海事組織《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簡稱“防污公約”)于1973年指定海灣水域為附則I和V的特殊區域。
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56屆會議于2007年7月13日通過MEPC.168(56)號決議,決定根據防污公約附則I第38.6.1條和附則V第5(4)(b)條的規定,進入海灣水域的船舶從2008年8月1日起須滿足附則I第15和34條和附則V第5條中有關特殊區域的排放要求。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