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權與船舶優先權及船舶抵押權均屬船舶物權,它們具有一定的相同之處:均以船舶為標的;均設置于作為債務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從屬于一定的海事債權;均具有優先于一般債權的優先受償權。它們也具有明顯的區別,這些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權利的產生不同。 船舶留置權和船舶優先權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的,屬于法定擔保物權;而船舶抵押權是根據當事人簽訂的船舶抵押合同產生的,屬于協議擔保物權。
(2)擔保的債權不同。船舶留置權擔保的是造船人 、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產生的債權;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債權,如船員工資、人身傷亡、港口規費、救助報酬及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等債權;船舶抵押權擔保的是借貸之債。
(3)效力的產生不同。船舶留置權的效力產生于占有船舶; 船舶抵押權的效力產生于登記;而船舶優先 權效力的產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記。
(4)受償的順序不同。按照我國《海商法》第25條的規定, 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
(5)行使的方式不同。 船舶優先權和船舶抵押權的行使需要通過法院扣押、拍賣船舶來實現,而船舶留置權的行使不需要通過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債權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
來源:法律快車